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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標準 費用所含: 1、門票:銀子巖、大榕樹、遇龍源8人竹筏休閑游、伏波山+伏波山漓江竹筏游、山水間、西山景區 景點首道大門票。(1.2-1.4米含遇龍源.伏波山+竹筏、西山、山水間門票.超1.4米其他門票自理) 2、酒店:陽朔一晚旅游標準雙人間(兒童不占床位。不含單男單女包房差費用)。 3、用餐:3正2早(早餐5元標準,正餐18元標準,10人一桌,八菜一湯(兒童含早餐.正餐半價) 4、導游:旅行社工作人員+地陪雙服務; 5、車費:全程使用空調旅游大巴 6、保險:旅行社責任保險10萬元/人,旅游意外險10萬元/人(按保險公司約定承保) 7、禮品:每人贈送旅游帽1頂,水3瓶。 其它說明 東莞青旅國旅旅行社提醒您注意事項 1、該團隊為散客拼團,我社會提前一天通知客人集合時間和地點。但由于是旅游旺季或出行高峰期,可能會遇到堵車,發生遲到或等其他客人的情況,敬請守時客人諒解! 2、該散客拼團可能本市內拼團,也可能臨近城市拼團,接送點會比較多,也希望游客諒解! 3、酒店有可能只有標準雙人間,如遇到參團散客不愿與其他客人拼房,或需要獨立用一間房,出現單男單女,兒無法安排兩人用一間房時,空余床位請補房差,補房差標準按約定執行。 4、請客人自行保管好個人物品,如果由于個人問題發生財產丟失,需自行承擔責任。 5、行程中部分包含景點依照當地景區規定,對特定持證人給予門票優惠,請您攜帶學生證、老年證、離退休證、軍官證、殘疾證等有效證件,務必提前向導游出示。如遇門票優惠,將以旅行社享受的門票折扣價格與實際優惠的門票價格的之間的差額,當地統一給您辦理退還。 6、景點首道門票是指景區收取的,進入景區的首道門票。不包括該景區內單獨收費的小景區、或景區內需要另行收取的交通費用。 7、游客需要注意個人安全,盡量不要與別人發生沖突,爬山、涉水項目評估自己承受能力時再參與游玩,如果一旦發生人身傷害,需及時通知導游協調處理,及時報保險,如游客在事后多時或行程結束后告知的,視為自動放棄索賠權利,我社不予協調解決。 8、請認真聽從導游安排和警告。自由活動時間請依據導游警示安排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一旦發生問題請與導游及時聯系,我們盡快幫您協調處理。 9、旅行中需要游客穿著輕便裝束,防滑鞋等方便游覽,客人請自備雨具、防曬霜、藥品、洗漱用品、衣物等物品 東莞各大旅行社旅游合同補充說明 鑒于《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實施,為保證雙方簽署的主合同符合《旅游法》的規定,對旅游主合同做如下補充說明: 一、旅游者參加旅游活動,享有《旅游法》規定的權利,并承擔《旅游法》規定的義務。 二、在行程中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可自愿參加旅游者與旅行社協商一致的購物活動或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自由活動的時間、地點由旅行社根據團隊行程整體安排確定,并在“行程介紹”中注明。 三、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明示,旅游者選擇的,由旅游者現場簽署自愿參加另行付費項目的書面文件。 四、自由活動中可選擇的購物場所由旅行社在“行程介紹”中向旅游者明示,旅游者可選擇進入購物場所購物,也可選擇在自由活動期間自由活動,旅行社不得強迫旅游者進入購物場所,也不得強迫購物。 五、由于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環保法律和政策要求,自由活動期間旅游大巴停運,期間可能不會開放車內空調或暖氣。 六、旅行社特別提醒旅游者,在自由活動期間,注意自身人身財產安全。 七、雙方約定:實際報團人數未達到成團人數標準的,境內旅游,旅行社應當至少提前七天(不含本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三十天(不含本日)通知旅游者。如旅行社未按照前述時間提前通知旅游者,雙方可協商安排旅游者參加其他日期和線路的旅游產品,費用多退少補。如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旅行社可解除合同,由旅行社退還旅游者已交納的全部旅游費用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即: 1、境內旅游的,出發前三天內(含本日)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承擔旅游費用10%的違約金。出發前三天(不含本日)至七天(含本日)解除合同的,應承擔旅游費用1%的違約金。 2、出境旅游的,出發前七天內(含本日)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承擔旅游費用10%的違約金。出發前七天(不含本日)至十五天(含本日)解除合同的,應承擔旅游費用2%的違約金。出發前十五天(不含本日)至三十天(含本日)解除合同的,應承擔旅游費用1%的違約金。 八、雙方同意,就出境旅游者的行前解約責任,對主合同修改如下: (一) 出境旅游者應提前三十天(含本日)通知組團社,并承擔組團社已支付的簽證費、簽注費等實際損失。 (二) 如出境旅游者在出發前十五天(含本日)以內通知組團社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旅行社支付違約金,并承擔組團社已支付的簽證費、簽注費等實際損失;在出發前十五天(不含本日)至三十天(含本日)通知組團社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向旅行社支付違約金,并承擔組團社已支付的簽證費、簽注費等實際損失。 (三) 與旅行社簽署國家旅游局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合同》的旅游者不適用本條關于出境旅游者行前解約的約定。 九、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包價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但如旅行社有正當理由的(如機票、簽證等無法轉讓),旅行社可拒絕該請求。 十、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三)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四)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規定情形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雙方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 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 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四)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 者分擔。 十二、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公共交通經營者包括:飛機、列車、輪船、輪渡、地鐵、城鐵、公交、包機、包船、專列等旅行社無法掌控交通工具運行時間和運力安排的公共交通項目的經營者。 十三、旅游途中遭遇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旅行社應當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十四、在旅游出發前,旅行社將向旅游者發送“出團通知”,該“出團通知”為旅游合同的一部分,該“出團通知”中的行程安排與本“旅游行程”中“行程介紹”不符的,以“出團通知”為準。 十五、雙方簽署的旅游合同以及本補充協議,如與《旅游法》不一致的,以《旅游法》規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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